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六类情形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其中之一是成片开发建设,要求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该规定,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5日出台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并对编制和审批要求等进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成片开发是城镇建设用地可以征地的重要情形,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是成片开发征地审批的前置程序,只有纳入成片开发才能依法实施征收。因此,为保障全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我省出台了《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具体要求、编制要点、审批流程、监管责任。
为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标准》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讨论,起草了《湖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共5章20条,分总则、方案编制、方案审批、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主要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成片开发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方案编制。主要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责任主体、编制要求、方案内容、公益用地比例、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等内容。
(三)方案审批。主要明确审批机关、申报材料、方案审查与专家论证、不予批准情形、实施期限、动态调整等内容。
(四)监管责任。按照源头严管、过程严控、结果严惩的原则,从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实施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成片开发方案的实施提出监管要求。
(五)附则。主要明确本文件施行日期及与其他法规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公益性用地比例。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的要求,考虑到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经充分听取地方意见后,规定若低于40%且确实难以提高的,不得低于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现状公益性用地比例,且每年公益性用地比例低于40%的成片开发方案不得超过1个。
(二)关于方案审批权限。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规高效完成审批工作任务,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三)关于方案实施调整。考虑到各地存在因规划调整等确需修改方案的情形,规定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或其他政策因素确需调整用地位置的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