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临时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9月16日以鄂自然资规〔2022〕1号印发了《湖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执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合同签订及相关补偿作出规定。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土地复垦、监督检查等作出新的规定。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对临时用地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有关规定,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恢复、临时用地监管和附则共6章31条。
(一)总则。包括第一至四条,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临时用地概念和管理原则。
1.基本概念。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和文物保护等需要临时使用,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土地。
2.管理原则。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
(二)基本要求。包括第五至七条,主要内容为使用范围、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1.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考古和文物临时性保护、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等4大类27种,如:施工人员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和工棚、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地质勘察的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考古和文物临时性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等。
2.选址要求。一是选址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二是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三是选址应避让国务院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因无法避让确需占用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四是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五是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严禁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
3.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严禁办理续期。
(三)临时用地审批。包括第八至十七条,主要内容为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审批时限及不予审批情形。
1.审批权限。一是一般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是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参照执行。三是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2.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权属材料、相关图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其他必要材料等。
3.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印发临时用地批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印发临时用地批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4.不予批准情形。一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的;二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预防措施难以保障安全的;三是临时用地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查处的;四是临时用地范围存在权属争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临时用地恢复。包括第十八至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恢复要求、复垦时限、验收标准和程序及归还原土地权利人。
1.恢复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2.复垦时限。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标准和程序。临时用地的复垦、验收标准和程序严格按土地复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五)临时用地监管。包括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条,主要内容为使用公示、系统备案、监管形式和违规情况处置。
1.使用公示。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临时用地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用地相关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和复垦进展情况等。
2.系统备案。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部管理系统备案。
3.监管形式。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贯通,建立定期抽查和通报制度。
4.违规处置。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失信名单。严肃查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以及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包括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为生效时间、执行要求。
1.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9月16日),有效期5年
2.执行要求。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