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原水产局整合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向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收部门汇总归纳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经研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方案修改情况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情况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经汇总归纳为3条,具体如下:
1.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现行测绘规范,公摊未计算到位,要求按实测面积计算房屋面积。
2.非住宅房屋产权人要求就地还建。
3.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未明确。
二、对被征收人意见的回复
1.对于“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原房屋面积未计算公摊,要求按实测面积计算房屋面积”意见的回复如下:
考虑到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屋证载面积小于现行规范房屋测量面积,为保障群众利益,本项目将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按房屋测量规范重新进行实地测量计算面积,并按实测面积计算补偿。
2.对于“部分非住宅产权人要求就地还建”意见的回复如下:
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本项目对个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3.对临时安置过渡费未明确部分进行明确。
三、方案主要修改情况
依据《征收条例》及《大冶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和项目实际,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作出如下修改:
1.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征收建筑面积和性质认定”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其面积及用途以证载登记的内容为准。单位处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原处置单位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附属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修改为“对已登记的房屋,房屋用途以证载登记的内容为准,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单位处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原处置单位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附属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2.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整体修改为“个人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国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基准价值与装饰装修价值。”
商业用房
(1)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标准实行就地调换商业用房,选择楼层及用途相同、面积相近的户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6000元/㎡结算房价款;10㎡-20㎡(含20㎡)的部分,按照8000元/㎡结算房价款;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一房一价表结算房屋价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该部分的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缴纳800元/㎡的层高调整建设费。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时,被征收人一次性缴清超面积房款及层高调整建设费,具体结算支付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办公用房
(1)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标准实行就地调换住宅房屋,选择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近的户型。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3500元/㎡结算房价款;10㎡-20㎡(含20㎡)的部分,按照4500元/㎡结算房价款;20㎡以上的部分,按照一房一价表结算房屋价款。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该部分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在交付时,被征收人一次性缴清超面积房款,具体结算支付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经营性损失补偿
对合法生产、经营性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5%。未正常生产经营或已停产停业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协商补偿比例不超过3%。
装饰装修补偿
装饰装修补偿依据新旧程度和档次不同,按100元至300元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附属房及地上附属物补偿
附属房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参考《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标准执行,文件未明确或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国有房屋
征收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国有房屋产权人实行货币补偿,国有房屋腾退工作由房屋产权人自行完成,并承担对承租人的安置责任。
3.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第一款“临时安置过渡费”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每户不高于1000元/月,不低于600元/月),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期限的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每户不高于1000元/月,不低于600元/月),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签约时一次性结清。”修改后明确为“住宅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每户不高于1000元/月,不低于600元/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期限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签约时一次性结清。商业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不足1000元/月按1000元/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期限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签约时一次性结清。办公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的标准(不足1000元/月按1000元/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签约时先行支付24个月过渡费,超过此期限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一次性结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签约时一次性结清。”
4.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修改为“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或租赁他人等情况,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因房屋存在抵押、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出租给他人等情况所造成纠纷的任何责任。”
5.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第五款“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征收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修改为“特殊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征收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6.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新增第六款“产权调换房屋办证费用:
(1)契税:产权调换房屋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的,原产权证载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原产权证载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产权调换房屋变更产权人的,契税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原单位处置房屋的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契税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
(2)产权调换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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