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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业务的通知(试行)

发表日期:2023-08-1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破解长期以来因市场主体分期缴纳出让金或开发投资未达到转让条件无法提前办证的难题,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支持产业发展,按照《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办理预告登记的。

2.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移办理预告登记的。

3.预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条件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办理预告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出让合同约定用地单位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3.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总价款50%以上的;

4.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办理预告登记情形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预告登记情形的。

(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移办理预告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2.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合同或协议;

3.没有造成土地闲置,其转移的宗地保持原用途不变;

4.无查封、查处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5.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办理预告登记情形。

(三)预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办理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2.抵押权人为已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

3.无查封、查处等限制权利情形的。

4.无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由出让合同签订的受让人(申请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见附件一);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已缴纳的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凭证及承诺书(见附件四);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由预售人、预购人共同申请转移预告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预售人、预购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

4.转让方、受让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见附件二);

5.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三)预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预告登记。

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人、抵押权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见附件三);

5.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审批。持预告登记证明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国有建设用地转让前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变更。

(二)预告登记期限。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期限,并出具承诺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承诺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移办理预告登记的,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

(三)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预告登记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受让方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转移办理预告登记的,待宗地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时,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开发投资总额的认定,可以由申请人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四)预告登记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移协议等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约定的预告登记期限届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1、2项规定情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五)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各类申请资料,推动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与不动产登记信息集成共享,扩大共享数据覆盖面,切实提高共享数据利用效率。

(六)监督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受让方)书面同意,原不动产权利人(转让方)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包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用地转让后,开发建设要求仍按原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协议书执行,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约定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约定书

3.预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预告登记约定书

4.承诺书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