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大冶政规【2024】2号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建筑石料矿业权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能力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501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的除本项目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专项用于我市生态修复治理。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生态修复治理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二、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包括开山塘口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
(二)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不含临时用地)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其中根据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场地平整或其他建设而产生的砂石矿产资源,全部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不得擅自用于本项目建设。
1. 因地质灾害治理削方减载、安全或应急排险削方等工程所产生的砂石矿产;
2. 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砂石矿产;
3. 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产生的砂石矿产;
4. 土地整治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砂石矿产;
5. 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包括纳入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的有证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灾点治理、港道生态修复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包括防火隔离带建设)等工程建设产生的砂石矿产;
6. 其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砂石矿产。
(三)全市范围内矿山企业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因开采批准矿种或边开采边治理需要,进行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边开采边治理施工或选矿加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除可自用于本矿山建设、露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剩余的伴生砂石矿产。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矿产资源。
三、管理和处置
(一)上述三种情形产生的除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以及根据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场地平整或其他建设而产生的全部砂石矿产,必须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其中五家大型矿山企业(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铜绿山铜铁矿、大冶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铜山口铜矿、湖北三鑫金铜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资源集团金山店矿业有限公司、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金山石灰石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和处置,其余项目(或矿山)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和公开处置。砂石矿产品市场销售单价(底价),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1. 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包括开山塘口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报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属地乡镇政府根据批准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2. 因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水利湖泊主管部门审批。属地乡镇政府根据批准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3. 全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其余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的砂石矿产,以及根据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场地平整或其他建设而产生的全部砂石矿产,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项目施工设计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属地乡镇政府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属地乡镇政府根据认定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4. 全市范围内矿山企业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剥离、边开采边治理施工或选矿加工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除可自用于本矿山建设、露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剩余的伴生砂石矿产,五家大型矿山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进行统一管控和公开销售;其余矿山企业由属地乡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属地乡镇政府共同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属地乡镇政府根据认定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砂石矿产的处置销售收入,由各乡镇政府全额缴入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砂石矿产的处置净收益,由市财政严格按照市财政、乡镇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5:5的固定比例分配及时结算。其中,涉及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收益缴入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优先保障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社会投资主体的合理收益。
(三)砂石矿产的管理和处置相关工作经费(相关报告编制及评审费用、评估费用等),在乡镇财政生态修复治理专项账户列支,计入砂石处置成本。
(四)对存在擅自截留或挪用砂石矿产处置收入、以石料矿产处置收入直接冲抵治理工程费用、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砂石矿产等违规行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对以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名义实施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对属地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五家大型矿山企业除外)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工作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全市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工程除外),并根据认定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进行统一管控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确保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企业砂石产出活动进行跟踪巡查监管和协调周边村组工农关系,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扩大范围采挖、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矿产等行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机构对砂石矿产品市场销售单价(底价)进行评估。参与《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五家大型矿山企业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各乡镇实施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砂石矿产处置费用财务决算;负责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对全市砂石料处置违规行为进行跟踪监管并督促整改,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立案;负责指导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等建设项目《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财政生态修复治理账户,指导乡镇财政建立生态修复治理账户,对砂石矿产处置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管,确保砂石矿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及时结算各乡镇收益分成。负责对砂石矿产价值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参与《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的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河流湖泊清理、防汛工程护堤清障等工程项目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水利湖泊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协助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交通(隧道)建设等工程项目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参与评审工作,并协助属地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属地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安全或应急排险、在产在建矿山涉及高陡边坡排险等工程的《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参与评审工作,并协助属地乡镇政府监督落实。
市税务局:负责协助核查全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和矿山企业砂石料销售收入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碍工作专班管理处置砂石矿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对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案件进行查处。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中承担工作任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或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的施工方式范围的,或未按《砂石料综合利用方案》采挖和销售砂石矿产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置。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处置销售收入,为砂石矿产处置成交值(或评估值);处置净收益,为砂石矿产处置销售收入扣除市、镇两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工程项目核定成本费用后的收益。
(三)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实施意见总体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及矿山生产产生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冶政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