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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4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中学新建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表日期:2025-03-0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征收大冶市陈贵镇陈贵村集体土地0.3949公顷、使用陈贵村国有土地0.0987公顷,合计0.4936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0.3947公顷(含0.3734公顷、园地0.0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国有农用地0.0002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987公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确需征收上述土地,拟征收土地用于大冶市2024年度第4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第十中学新建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

四、土地用途:教育用地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收(使用)补偿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55800/亩。

土地补偿费:按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农业人口数 6人。安置补助费19.8218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使用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地行政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其他事项

使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告张贴期限30日(3 月 6 日起至 4 月 7 日止),张贴地点陈贵镇人民政府、陈贵村和涉地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536

(联系电话:8764125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