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大冶市保安镇至茗山乡旅游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拟征收大冶市茗山乡屋段村集体土地0.6948公顷、晏庄村集体土地1.0093公顷、边街村集体土地1.6296公顷,金山店镇山下村集体土地1.1353公顷、白合村集体土地0.0521公顷、火石村集体土地2.6312公顷,保安镇沼山村集体土地0.2318顷;使用茗山乡屋段村国有土地0.0398公顷,合计7.4239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6.9177公顷(耕地5.5110公顷、其他草地0.0763公顷、其他农用地1.3304公顷)、建设用地0.4451公顷、未利用地0.021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398顷。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使用)用于大冶市保安镇至茗山乡旅游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公路用地。
五、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收(使用)补偿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Ⅲ、Ⅳ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48900元/亩、40600元/亩。
土地补偿费:按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1、货币安置农业人口数 72人;安置补助费305.2618万元。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规定
执行。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告张贴期限为30日(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 12月27日止),张贴地点为涉地乡镇政府(街办)、行政村、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联系电话:8764125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