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市直部门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共资源配置 > 征地公告、公示

大冶市2024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公告

发表日期:2024-09-0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829日,大冶市2024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大冶)〔202423,同意征收有关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用途

收土的所有权人为: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村民委员会。

收土位置:位于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辖区内(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收土地地类、面积

被征收农用地面积0.4234公顷(含耕地0.1098公顷、林地0.2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2公顷)、建设用地2.3407公顷,合计2.764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规定执行涉及Ⅱ、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分别48900/亩、55800/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五、救济途径:

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收土地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2024年9月3日至 9 月 13日止)。

公告张贴范围为涉地乡镇政府、行政村、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92

(联系电话:8764125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