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8月29日,大冶市2024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鄂政土批(大冶)〔2024〕23号},同意征收有关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用途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村民委员会。
被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辖区内(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
被征收农用地面积0.4234公顷(含耕地0.1098公顷、林地0.21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2公顷)、建设用地2.3407公顷,合计2.7641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的规定执行,涉及Ⅱ、Ⅲ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48900元/亩、55800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的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
五、救济途径:
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大冶市灵乡镇大畈村、坳头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次征收土地事项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9月3日至 9 月 13日止)。
公告张贴范围为涉地乡镇政府、行政村、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联系电话:8764125 ,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