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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2024年度第4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发表日期:2024-09-02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大冶市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石花村集体土地1.4192公顷,使用金湖街道办事石花村国有土地0.0074公顷,合计1.4266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1.4092公顷(含1.305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41公顷)、建设用地0.0100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074公顷。

三、拟征(使用)收土地目的:

为了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征收(使用)土地用于大冶市2024年度第4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四、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使用土地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规定,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综合地价标准55800/;青苗和地面附着物按《大冶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大冶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按2000元/亩的标准计算。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据实结算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使用)土地实行货币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即(一)货币安置农业人口数 29人。安置补助费71.2622万元。(二)社会保险安置,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发〔2014〕53号文件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险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收(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涉地行政村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其他事项

收(使用)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公告张贴期限30日(自2024年9月3日起至10月4日止),张贴地点金湖街办、石花村及涉地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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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764125监督电话: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