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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设置

发表日期:2024-07-05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林业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按照考核标准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承担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草)工作。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审核探矿权相关事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城市分区(组团)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域范围内各类专业规划以及大中型项目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查或报审,并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报批。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专项专类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规划指令性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监督检查。负责规划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确定招标、拍卖地块以及地块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十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工程管线、城市雕塑、临时建设以及户外广告标牌、户外装修装饰灯实施规划选址审批及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审批的地方性城市规划(测绘)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负责市区规划区内居民自建私房危房改造审批和管理。负责核发市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一书四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有关规费代收代缴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地保护、开发与利用以及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指导天然林保护。监督指导集体林权改革。指导公益林、商品林以及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飞防飞播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森林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库,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树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自然保护区(小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县级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上级授权,对全市落实自然资源、林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九)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林业和城乡规划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按规定下放赋予经济发达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整合,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防火方面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防群治、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治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包括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在内的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工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草拟、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电子政务、安全保密、政务信息、意识形态、新闻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应对、档案管理、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的组织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全局年度计划制定、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等工作。承担行政效能督察和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工作。组织督促落实市人大提案、市政协议案办理。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退休干部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和人才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负责起草自然资源和规划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承担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审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听证及行政复议、诉讼有关工作。实施自然资源督查制度,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督查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根据上级授权,承担对自然资源、林业、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卫片图斑核查及案件整改查处的督办工作。指导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对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跨乡镇(街道)违法案件的查处。拟定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则和流程并贯彻执行。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协调办理、公开公示、证照批文核发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值守、运行、管理工作。综合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承担为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批后监管。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规划、测绘以及林业等领域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市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组织办理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和回复。负责网上信访信息收集整理和处理回复。负责信访复查、复核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与信访有关的突发事件。负责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及建成后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核查等“多验合一”工作。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调查研究和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统筹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建设、大数据管理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维护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组织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所有者权益股)。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并指导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相关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和重大政策研究和形势分析。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建立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定并监督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组织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承担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负责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工作。承担市国土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耕地保护股)。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统筹协调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临时用地管理。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组织开展耕地破坏鉴定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统筹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县(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并监督实施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乡镇(场)编制镇(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指导乡镇 (场)及部门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

(七)项目规划管理股(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股)。负责全市建设项目(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规划用地红线的核发和意向性方案论证。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审查、调整和报批工作。负责对口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农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管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 (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组织种质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矿业权管理股(地质勘查与灾害防治股、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措施。监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承办市级发证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发证工作。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依法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指导矿山企业开展自主恢复治理工作。承担全市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山闭坑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县(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矿业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监督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市)级地质矿产勘查。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局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

(十)森林资源管理股(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林木凭证采伐和运输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管理。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森林、草场、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负责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设立、变更、申报。指导监督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指导湿地保护的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湿地资源日常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评估。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经营利用。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森林防火基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一)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二)森林防火股(造林绿化股)。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指示、决定。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业务培训。组织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推广。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源管理、火情早期处理、防火巡护、监测预警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森林防火信息上报、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等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组织种质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林业科技推广。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市级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综合执法股。负责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指导实施。承办 自然资源违法举报事项,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林业) 和测绘等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土地、矿产、林业、测绘违法案件 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土地、矿产、林业)和测绘等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做好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信息

办公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系电话:0714-8763020

传真号码:0714-876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