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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湖高新区关于实行用地清单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8-0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内设机构、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行用地清单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速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在我区推行用地清单制,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为目标,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推进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成果应用,助推项目加快落地。

二、工作内容

“用地清单制”适用于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由政府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及现状普查工作,主要对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等开展评价;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等进行普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评估和现状普查审查后,根据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提出相关管控要求,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给土地受让单位,告知受让单位相关管控要求,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明确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地块信息(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红线图、界址点坐标等)。

(二)完成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属调查和灭籍,组织现场踏勘, 核实规划用地范围内是否完成清表工作,编制供地方案。

(三)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地块评估及普查工作,主要 包括地震安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以及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普查,并协调相关部门根据综合评估和普查结果及部门职能,将各自的管理要求、技术设计要点、控制指标、地块周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连接点和接入要求等管理清单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

(四)出具地块范围内涉及生态红线占用、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评估的查询结果与建设意见,同时整理形成拟出让地块资料纸质和电子档报件。

(五)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的管理清单,土地出让时将宗地用地清单交付用地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合力。推行用地清单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采取用地清单制的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对被纳入不诚信名单的企业,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允许其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三)积极宣传引导。实行用地清单公开制度,形成固定清 单和办事指南模板,线上线下同步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和办事指 引工作。同时要认真总结梳理相关先进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黄石大冶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