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金宏置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认定,你公司位于金井路以西、滨湖一路以南(原大冶市能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构成闲置土地。2024年4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司下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冶闲土收字〔2024〕02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冶闲土收字〔202402号〕)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大冶24号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8室
联系电话:0714-8769572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