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率 | 备注 |
1 | 年度矿产资源开采公示信息随机抽查 | 1.《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和巩固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矿区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 对照《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年度信息表》的内容,重点核查采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等。 | 现场检查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2 | 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抽查 |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二(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4.《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二(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按规定进行抽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年度资源储量变化大、矿山储量年报中存在问题较多和保有资源储量少的矿山企业的抽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人 | 对年度应开展储量动态监管,应编制储量年报的矿山落实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对已提交并通过市、县审查的矿山储量台账、年报进行抽查;对抽查存在疑义或重大问题的报告进行矿山实地核查。 | 委托地勘单位组织专家抽查,对存在重大疑义的进行实地核查等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3 |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抽查 |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第152号令)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2.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有关公告要求,生产矿山要在三率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自然资源部关于三率指标要求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人 | 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简称“三率”)是否达到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最低标准。 | 委托地勘单位组织专家抽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等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4 | 年度地质勘查活动随机抽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城区内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 | 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的内容,重点核查探矿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行为;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施工;探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等。 | 组织技术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资料、对比分析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5 | 年度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随机抽查 | 1.《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2.《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通过)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黄石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 | 重点核查采矿权人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情况。 | 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实地检查、查看资料、对比分析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6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抽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全市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检查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 | 现场检查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常规抽查1次/年 | |
7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监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及林木种子、苗木质量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对象 | 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颁证条件。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4、标签、包装、的执行情况5、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是否有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的情况。6、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结果,A类:≦5%,B类:5%-20%,C类:21%-60%;D类61%-100%比例随机抽取 |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