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林木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的市场监管
(一)市场监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5.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二)市场监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监管标准为:
1.是否取得林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是否按照生产经营面积、种类从事生产经营;
3.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4.是否进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
5.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对林地征用占用和开发利用的市场监管
(一)监督管理依据和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4.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二条 使用林地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林地。
(二)市场监管标准
1.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实地核实其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实地核实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使用林地、越界占用林地、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
三、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和利用活动市场的监管规则标准
(一)监督管理依据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场监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四、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的市场监管
(一)监督管理依据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抽查对象名录库涵盖本级发证开采项目矿业权,根据矿业权登记库情况建立,并每年根据矿业权登记审批情况进行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产开发管理人员为主,包含市、县矿产开发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家。常规抽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大冶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可另行组织随机抽查。通过摇号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和抽查检查矿业权对象。
(二)市场监管标准
市场监管方式有资料核查、调查询问、现场巡查、对比分析。资料梳理:根据矿业权人在公示服务系统中填报的相关年检信息,对照矿业权登记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初步核实部分信息的准确性。调查询问:到探矿权勘查现场、采矿权开采现场,了解公示服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现场填写调查表。现场巡查:参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实施情况检查相关技术要求,对开采项目的开采工程进行现场巡查,对部分重点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并与该矿业权的开采许可证范围套合。对比分析:对矿业权核查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确认矿业权人是否切实履行了矿业权年检的义务,完成年检任务,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采矿权检查内容。采矿权基本信息: 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等。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 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