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
办法》的起草说明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17日,蔡军同志提请上会)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城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起草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申报审批程序、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包含实施依据、适用区域范围、个人D级危房定义、个人D级危房鉴定、个人单体改造和区域成片开发改造两种方式、不适用情形以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包含鉴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等办理流程。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包含批后监管、放线验线、安全监管、违建处置等内容以及各职能部门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含房屋鉴定责任和申请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发布实施前,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已鉴定确定为危房的房屋,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三、起草过程及协调情况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我局多次召开专题会、局务会讨论研究,并先后征求了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大箕铺镇、金湖街办、东岳街办的意见。2022年5月5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征求意见会,5月7日,我局再次征求了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意见,共征集意见10条,我局采纳7条,征求意见情况详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工作建议
现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审议,该《办法》审议通过后,请求市政府印发全市贯彻实施,高位推进工作落实。
附件:1、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决策草案
2、征求意见汇总表
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
管理暂行办法决策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为规范城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实现城市有序建设,提升城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区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冶市中心城区(包括高新区〔罗桥街道、东风街道〕、东岳街道、金湖街道〔大广高速以东、黄咸高速以北区域〕和大箕铺镇〔黄咸高速以北区域〕)内产权属个人所有并实行社区管理的危险房屋。
第三条 【个人D级危房定义】城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是指上述适用区域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屋存在危险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
第四条 【个人D级危房鉴定】个人D级危房鉴定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认定,评估鉴定费用由市财政局落实专项经费,无需申请人支付。
第五条 【改造方式】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分为个人单体改造和区域成片开发改造两种方式。
(一)个人单体改造。个人D级危房改造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适当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基本“三原”原则。原则上按原房屋位置、面积(宗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次、高度进行建设。在符合规划和实地允许的前提下,房屋位置可在规定面积内进行优化调整。原房屋层数低于3层的,结合实际情况及考虑城市景观效果,可酌情增加建筑层数至3层以内(含3层),建筑层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风貌协调”原则。危房改造必须与周边整体风貌相协调。
3.“信息公开”原则。危房改造实行信息公开,全程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二)成片开发改造。纳入区域成片开发改造(城市更新)范围的D级危房,需由市政府统筹实施集中安置、产权回购、成片改造开发,个人不得自行改造。成片改造开发范围的划定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及有关乡镇街办共同确定,开发范围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由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不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适用本办法:
(一)没有土地、房屋产权证或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纳入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物或成片开发改造范围的;
(三)为申请危房改造资格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四)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消防通道和邻里通道的;
(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的;
(六)其他不得进行危房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 【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D级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高新区)承担个人D级危房改造属地监管第一责任,负责对中心城区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对危房改造申请人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常态化巡查,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负责制止违建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妥善处置违建查处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负责500平方米以下或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以外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中心城区成片危房开发改造计划,统筹推进个人D级危房改造工作;负责联合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个人D级危房改造现场踏勘;负责危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认定工作;负责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无法进行单栋改造的D级危房,审核落实易地集中安置、产权回购、成片改造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中心城区危房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实施办法,定期公布区域成片开发(城市更新)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个人D级危房改造用地及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牵头组织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核、审批、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批后监管,督促指导各辖区开展行政执法、查违控违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个人D级危房鉴定和成片改造开发有关经费的落实保障。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办理程序】申报个人D级危房改造,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鉴定。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危房鉴定申请,市住建局组织第三方予以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申报。鉴定为D级危房的,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高新区)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
(三)受理。社区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改造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申请表》,报送乡镇(街道、高新区)。
(四)审核。乡镇(街道、高新区)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社区公示结果等进行综合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明确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五)审批。经乡镇(街道、高新区)确定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市住建局受理后,联合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负责审批规划设计方案,按规定收取城市配套费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出具审批意见;市城管局受理后,组织信息公示,公示期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批,并函告乡镇(街道、高新区)。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批后监管】危房改造批后监管实行“日常监管、定期抽检、定期督查”的方式开展。
(一)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各街道(乡镇)执法中心(城建办)负责本辖区内D级危房改造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危房改造监管方案和建立监管工作日志、台账,监管方案报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城管局备案,监管工作日志、台账应安排专人负责和保管存档。
(二)市城管局负责每月开展一次个人D级危房改造现场抽查,抽查工作日志、台账更新建立情况,研究日常监管工作的堵点难点问题。
(三)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对有关部门单位在开展个人D级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督办检查。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 【放线验收】危房改造经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放线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以外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由属地乡镇(街道、高新区)负责,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危房改造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施工改造过程中,申请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验和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部门根据职责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合格后由市城管局汇总各方意见并出具《大冶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危房改造开工建设前,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工程质量监理机构,对危房改造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管,工程竣工后将监理报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违建处置】危房改造未按照批准进行建设的,高新区城管执法大队、各街道(乡镇)执法中心(城建办)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应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乡镇(街道、高新区)应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强制拆除结果报市城管局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鉴定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不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检,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其移除我市鉴定机构名录。
第十四条 【申请人责任】危房改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改造资格的,撤销审批;申请人违法建设的,承担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已鉴定确定为危房的房屋,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 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个人危房情况 | 土地使用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建筑基底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
土地类型 | □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 | |||||||||||||||
拟申请改建情况 | 土地使用面积 | m2 | 房屋基底面积 | m2 | ||||||||||||
建设位置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1.是 2.否 | ||||||||||||||||
危房鉴定情况 | 鉴定机构 | 危房等级 | 房屋安全鉴定书编号 | |||||||||||||
是否取得住建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 □是 □否 | 《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 ||||||||||||||
申请 理由 与承诺 | 因危房改造需要,本人申请D级危房改造。并郑重承诺:本人房屋经鉴定为 D级危房,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个人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社区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报时间 | ||||||||
拟批准改造建房情况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m2 | 房屋基底面积 | m2 | |||||||||
建设位置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筑风貌: | |||||||||||
西至: 北至: | |||||||||||||
| |||||||||||||
高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大冶市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
户主信息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房屋验收情况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建设位置 | 宅基地面积 | m2 | |||
批准房屋基底面积 | m2 | 建成房屋基底面积 | m2 | ||
批准房屋建筑面积 | m2 | 建成房屋建筑面积 | m2 | ||
批准层数/高度/风貌 | 层/ m/ | 建成层数/高度/风貌 | 层/ m/ | ||
高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个人D级危房改造承诺书
本人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已取得住建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现申请进行危房改造,拟改造危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宗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高度 米( 层)。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三原”原则,按“三原”进行设计、施工,未按“三原”建设的,即视为违法建设,自行承担无偿拆除、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等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个人D级危房改造申报资料清单
1.危房改造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3.土地、房屋等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1:500实测地形图、原房屋测绘报告(若已提供房产证则无需提供)、具备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效果图;
5.危房改造承诺书;
6.危房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7.四邻签订协议书。
意见征求期限:2022年5月底
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 位 | 意 见 | 采纳情况 |
市纪委 | 第九条【批后监管】第三点“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改为“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 | 已采纳 |
第九条【批后监管】第三点“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改为“对在个人D级危房改造审批、管理、巡查、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 已采纳 | |
市财政局 | 第四条【个人D级危房鉴定】“评估鉴定费用由市财政局落实专项经费”和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个人D级危房鉴定和成片改造开发有关经费的落实保障”,建议修改为“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鉴定由个人从我市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中自行选择进行鉴定,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未采纳 理由:一是为了便民惠民,减轻群众负担;二是由政府财政负担鉴定费用关键在于加强对鉴定行业的监管。 |
市住建局 | 第六条【不适用情形】规定的第(三)项不符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建议修改为:为申请危房改造资格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 已采纳 |
第七条【工作职责】针对“乡镇(街道、高新区)职责”。建议增加一条职责:“负责500平方米以下或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以外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 已采纳 | |
第七条【工作职责】住建局职责,针对“负责审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建议修改为:“负责危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认定工作;负责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 已采纳 | |
第八条【办理程序】(一)鉴定:应修改为:“申请人在大冶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将鉴定报告送住建局备案认定”;(五)审批:与第一条管理重复,建议删除“市住建局受理后,联合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 | 未采纳 理由:由市住建局组织第三方鉴定就是为了加强对鉴定行业的监管。 | |
第十条【放线验收】:针对“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城管局组织乡镇(街道、高新区)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大治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 建议修改为:“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改造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城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大冶市中心城区危房改造验收意见表》;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包含500平方米)且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危房改造工程,由住建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施工改造过程中,申请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进行报验和规范施工。工程完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下称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住建等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各部门根据职责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验收合格后由市城管局汇总各方意见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书。通过验收后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 已采纳 | |
第十三条【房屋鉴定责任】建议修改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市住建局不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抽检,对出具虚假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黄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将其移除我市鉴定机构名录”。 | 已采纳 | |
根据《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城乡规划的,对危险房屋可以采取重建的方式进行解危,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危险房屋采取成片改造方式解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程序审批。 | 未采纳 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批D及危房坚持的是手续从简、高效快捷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 |
市政府督查室 | 无意见 | |
市司法局 |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市城管局 |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高新区 |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
大箕铺镇 | 无意见 | |
金湖街办 | 无意见 | |
东岳街办 | 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
附件: 市纪委-《关于中心城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复函.pdf
附件: 市住建局--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个人D级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回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