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殷祖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于2007年3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民爆物品储存库,并于2011年进行了扩建,占地位置在本村XX山,占地面积XX平方米(折合XX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192.1平方米。大冶市殷祖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4年5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20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4年6月6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殷祖镇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组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