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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2024〕21号

发表日期:2024-05-2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人民法院:

大冶市陈贵镇金华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扩建碎石加工设备室、值班室等其他设施,占地位置在陈XX镇XX山村柯XX沟小区XX号,建筑物占地面积XX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XX平方米。该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4年3月1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冶自然资规执罚[2024]7号)进行了送达,并于2024年5月7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XX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38XX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附件:大冶市陈贵镇金华矿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卷1册。


签发人: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