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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9号

发表日期:2024-08-2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汪树林: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2028119XXXX22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乡XX村XX湾XX号)于2023年12月2日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冶市XX乡XX村XXX湾山开采膨润土并售卖,经核实大冶市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过磅单和售卖钱款票据,证实你共售卖膨润土140吨,单价为60元/吨,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40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无证采矿主体的证据:汪树林身份证复印件;

2、无证采矿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过磅单、售卖钱款票据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是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情节较为轻微,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无证采矿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人民币1680元,共计人民币100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XX

电  话:0714-849XXXX                                                                                                           

地  址:大冶市茗山乡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4年8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