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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0号

发表日期:2024-09-29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湖北省四羽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66XX,法定代表人:鲁XX,住所:大冶市XXX镇XX村XX湾X号)于2024年5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办公楼,占地位置在该村XX湾XX,占地面积165.85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一栋办公楼主体已建成,建筑面积331.7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湖北省四羽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违法面积较小,情节轻微,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65.85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刘仁八镇XX村村集体;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65.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331.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165.8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1658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易XX

电  话:0714—893XXXX                         

地  址:大冶市刘仁八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