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华禅院: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禅院非法占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禅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20281XXXX97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镇XX村,负责人:XXX(孙XX))于2024年3月份,未经批准和审核同意,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宿舍(厢房),占地位置在本村XXX,经测量,占地总面积为15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建设用地75平方米,农用地81平方米,经套合《大冶市2022年林地一张图》显示该81平方米农用地属林地,经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测量公司湖北华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并出具《认定意见书》认定:涉案81平方米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起源为天然。目前已停工,宿舍尚未建成。你禅院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复印件、孙建飞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陈贵镇南山村莲华禅院占用林地认定意见书》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6日依法向你禅院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禅院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禅院为首次违法行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因此罚款按照法定幅度自由裁量范围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禅院非法占用7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5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陈贵镇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75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7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7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地块涉及国家级公益林,结合相关情节,决定罚款按照法定幅度自由裁量范围中线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禅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原状;
2、对非法改变用途81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禅院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禅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