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华: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49岁,身份证号:42022119XXXX23XXXX,地址:湖北省大冶市XXX镇XX村XXX湾XX号)于2024年3月15日白天,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大冶市XX镇XXX道XX村XXX湾段路边山非法开采土夹石。2024年4月,经第三方测量机构湖北璟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测量鉴定并出具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认定开采矿种是石英闪长岩,开采资源量411.75吨,均未进行售卖。2024年7月,经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10号)认定该时段石英闪长岩原矿出(厂)场价格12元/吨,按每吨12.00元价格计算,价值计人民币4941.0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采矿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无证开采主体的证据:当事人郭庆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无证开采事实的证据:当事人郭庆华的询问笔录、XX市XX区XX镇XX村村民XX(XXX)、大冶市XX镇XX村村民董XX(XX)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大冶市XX镇郭桥村村民郭庆华无证开采资源量勘测报告》、《无证开采的石英闪长岩原矿价格鉴定意见书》、大冶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冶价认〔2024〕110号)、违法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
2.没收无证采出的矿产品411.75吨,并处无证采出矿产品价值20%的罚款988.20元,计人民币988.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XX
电 话:0714-316XXXX
地 址: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XX号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