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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4号

发表日期:2024-08-26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金玺石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XXXX1X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村XX小区XX号,法定代表人:吴XX)于2022年12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村集体土地建厂房,占地位置在XX镇XX村XXX湾,占地面积611平方米(折合0.9165亩),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611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吴作柱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违法用地定界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等。

我局已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情节轻微,因此罚款按照自由裁量法定幅度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11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保安镇牛山村村集体;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1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61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61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XX

电  话:0714-882XXXX                                                                                                       

地  址: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