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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发表日期:2024-03-30    文章来源: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大冶市贵顺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316514XXXX,住所:大冶市XX镇XXX村XXX厂旁,法定代表人:郭XX)于2018年7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冶市XX镇XXX村集体土地扩建碎石加工设备室等其他设施,占地位置在XX镇XXX村XXXX厂旁,占地面积2725.5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已建成,建筑面积614平方米。你公司的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非法占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土地现状套合图、土地利用规划套合图、现场照片等。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因此决定罚款按照自由裁量下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725.59平方米土地至大冶市XX镇天XXX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25.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61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2725.59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13627.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冶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纪XX

电  话:0714-899XXXX                                                                                                          

地  址:大冶市陈贵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