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市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及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1、领导及分工情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重大决策事项目录、重大决策草案及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市政府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了《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二)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大冶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方式公开,同时,还将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大冶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政策解读等政府信息;
(3)通过大冶市政务服务大厅(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电话:0714-8769993)、大冶市档案馆(大冶市观山路15号,电话:0714-8762067)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www.hbdaye.gov.cn/)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大冶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y_zwgk@huangshi.gov.cn;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4、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三)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办公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总部经济中心2号楼
邮政编码:435100
工作时间: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14-3188076
电子邮箱地址:dy_zwgk@huangshi.gov.cn
传真号码:无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大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