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指南
(2024年版)
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指南(2024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着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规范和畅通投诉流程渠道,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一、投诉流程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先行示范改革成果,我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事项,坚持线上平台+线下窗口同步受理的原则,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一受理、分类交办、联动处理,避免市场主体多头投诉,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确保投诉事项“一窗受理、一事联办、一站办结”。
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处理流程图及投诉处理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二、投诉渠道
(一)在线平台投诉
大冶市招标投标监督平台于2023年6月完成了升级改造,新版“在线投诉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凡进入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登录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依法在线提起投诉,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为:
市场主体登录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36.133.17.9:8081/TPBidder/memberLogin),点击“我的项目”,在项目清单中选取投诉项目,点击投诉项目“项目流程”,进入项目详细信息页面后,点击“投诉”,填写投诉信息并提交。
(二)线下窗口投诉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纸质投诉书、发送电子邮件投诉以及现场投诉等线下方式投诉。
1.受理部门: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0714-3188065 联系人:李女士、陈先生
投诉邮箱:DY_ZSJ@huangshi.gov.cn传真:0714-8758916
联系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2号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3028办公室
2.受理窗口1:大冶市“市民之家”(政务服务大厅)1楼右边招投标投诉窗口
联系电话:0714-3188065
地 址:大冶市长乐大道2号
3.受理窗口2: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4007投诉受理室
联系电话:0714-31878069
地 址:大冶市大棋西路2号
三、受理要件
(一)投诉受理的条件
市场主体投诉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投诉人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了有效线索;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已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
4.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5.投诉书的格式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投诉人不能提供合法信息来源和有效证据的;
8.不属于招投标投诉范围的。
9.其他法律法规或配套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投诉处理时限
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查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转办、协调、监督;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4.负责处理投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5.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投诉及投诉受理与处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放管理办法》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7.《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8.《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9.《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32号令)
10.《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投诉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且符合《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及主张;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2.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3.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递交投诉书的个人要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1.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处理流程图
2.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大冶市招标投标领域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单位 | 法定职责分工 | 咨询方式 |
1 | 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协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 | 电话:0714-3188065 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9号 |
2 | 大冶市财政局 | 负责受理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话:0714-8731721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18号 |
3 | 大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负责受理工业、通讯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12472 地址:大冶市政务中心3区10层 |
4 | 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受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70555 地址:大冶市大棋路2号 |
5 |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受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3108888 地址: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大冶大道53号 |
6 |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负责受理负责受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整治、矿业权出让转让以及其他由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69802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24号矿业大厦 |
负责受理林业工程等和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69802 地址:大冶市新冶大道9号 | ||
7 | 大冶市卫生健康局 | 负责受理仪器设备以及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3187952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2区4楼 |
8 |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大冶分局 | 负责受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12181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四区六楼 |
9 | 大冶市商务局 | 负责受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12643 地址:大冶市总部经济中心3区6层 |
10 | 大冶市农业农村局 | 负责受理农业农村工程等和农业农村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62281 地址:大冶市七里界25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11楼 |
11 |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 负责受理药品、医疗耗材采购以及由医疗保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电话:0714-8770589 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1号 |
备注:其他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提供支持、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