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
(1)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 12 年的士官。
(2)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役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
(4)2011 年 10月 31 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发放标准
(1)义务兵一次性补助金额 =4500元*服现役年限;
(2)士官一次性补助金额=9000 元*【1+(服现役年限 -2)*20%】
三、发放时间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般在次年 7月底发放到位。
四、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