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4-03-04 文章来源:大冶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达到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后,第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之后需全额缴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