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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

发表日期:2022-01-28    文章来源: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解读

一、文件背景与意义

建筑业是我市支柱产业,覆盖面广,拉动力强。近年来,受经济下、竞争激烈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受到巨大冲击,去年我市建筑业产值呈断崖式下降,建筑业发展形势严峻急需政策引导和产业扶持。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鼓励企业创新争优、资质升级,扩大市场份额,稳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壮大建筑业产值,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支持举措

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1.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市“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建筑企业制度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工程创先争优等进行扶持奖励。

2.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晋升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企业上市挂牌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3.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样板工地。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独立承建、参建的我市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0万元;获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及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铜都杯)及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本市企业省外工程获奖的,比照执行。

4.鼓励外地企业入驻我市。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给予奖励300万、30万。

5.支持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连续三年在我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建设总部基地的,优先供应不超过20亩土地,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

6.鼓励企业培育引进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人才,按照大冶市《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冶办发〔2017〕41号)有关政策执行。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7.扩大市场占有额。社会投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由市财政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在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20%;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在建设单位申报预售许可时,除预售政策规定外再给予20%的楼层支持。

8.支持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企业单独或组建联合体进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依法参与我市项目建设鼓励符合资格条件外地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依法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

9.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企业资质和项目人员条件设置以满足拟招标项目建设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基本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加分条件。不得以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10.设立转贷扶持资金。筹集设立1亿元大冶市建筑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我市建筑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缓解建筑企业融资难、过桥难。

11.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使用工程抵押支持建筑业企业资金需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项目后,可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投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建筑业提供融资担保。

12.优化企业纳税服务。鼓励建筑企业在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回我市纳税,对回我市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我市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

四、文件有效期

文件自印发之日2022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新旧政策差异

我市原已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冶发〔2013〕9号)、《关于促进古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冶发〔2018〕4号)等文件,本意见较原政策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第二条、第三条主要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和创优夺杯。虽然2013年、2018年文件有类似条款,但奖励金额低,文件出台至今仅发放奖励资金310万元,不能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意见》提高了奖励标准。如企业资质晋升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原分别奖20万元、10万元,现提高为300万元、30万元;在创优夺杯方面,原省级优质工程(楚天杯)奖励3万元,现提高为5万元。第四条鼓励外地企业入驻我市。过去文件没有提到,《意见》通过大力度奖励吸引外来企业,有效提升我市建筑企业等级、规模。第五条,在企业基地建设方面,虽然以前文件提及到此项内容,但没有具体明确相关条件和标准,政策操作性不强,吸引力不够,《意见》进行了细化。

(二)第七条至第九条原2013年、2018年文件未提及。近年来,外地大量建筑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政府投资项目本地企业中标率极低,甚至无法入围招标门槛,本地企业在市场占有率和项目中标率方面呈明显下滑趋势。为提高本地市场占有额,防止税源和产值外流,借鉴了省内外先进地区做法,拟订支持我市企业占有市场的扶持政策。第七条区分房地产和非房地产项目给予不同的政策支持;第八条、第九条支持我市企业联合发展、入围招标。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内容以前文件有税收奖励条款,但操作性不强,一直未落实。近年来,我市大部分企业面临生存困境。受疫情和市场竞争影响,企业无法走出去,本地工程项目因门槛高无法中标;工程项目存量少,材料涨价、工人涨薪,施工成本增加,利润风险降低;工程建设资金回笼慢、周期长、程序复杂,代资、垫资、拖欠工程款现象较为普遍,企业资金链面临断裂风险。企业希望在资金方面予以更多支持,第十条设立应急转贷资金、第十一条予以贷款便利、第十二条鼓励多缴税收。



     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