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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发表日期:2023-12-21    文章来源: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冶市财政局

  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

  大冶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冶分中心

冶建20234号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实现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要素集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土地出让和规划建设条件

(一)加强开发用地精准供应。科学精准把握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规模和供地节奏,合理确定出让价格,完善基础设施,实现地块优质出让。对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二)优化项目规划建设指标。进一步优化阳台进深、面积比例控制要求等技术规范,统一封闭阳台建筑面积与房产测绘计容标准。支持降低商业地产空置率,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情况下,经论证、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度调整商住比例;在设计方案变更经图审合格、满足消防等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盘活存量用地,鼓励房地产企业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满足公共配建要求、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申请调整变更住房套型结构。支持建设第四代住宅,鼓励住宅项目配置景观阳台等空间,对“空中花园”(不低于2个住宅自然层高度)等新型户型的建筑,按照《关于开展城市森林花园建筑(第四代建筑)试点的通知》(冶资规文〔2021〕1号)执行。支持规划核实分期,对建设体量3万㎡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个人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全面落实“认房不认贷”“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新发放首套房贷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等政策,调降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至20%,利率下限至LPR-40BP;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至30%,利率下限至LPR+20BP。对生育多孩家庭在办理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

(四)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分房地产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依据行业诚信评价及项目运营情况等,提供中、长期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房地产项目封闭融资试点,实行资金封闭管理,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五)调整优化公积金支持政策。扩大公积金收益群体,对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来冶安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使用公积金时给予政策倾斜。放宽公积金使用政策,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信用良好家庭、生育二孩三孩家庭、“新大冶人”以及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适度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对持有“东楚英才卡”、“楚才卡”人员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上浮调整。降低首付比例,缴存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缴存职工所购买住房面积在90㎡及以下,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住房政策执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享受本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六)实行购房房款补贴。对我市社区居民在大冶城区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以下)的,给予100元/㎡补贴。对非大冶户籍人员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以下)的,给予200元/㎡补贴;对我市农村居民在大冶城区、建制镇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以下)的,分别给予200元/㎡、100元/㎡补贴,并享受同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待遇。对我市医共体、教联体从城区到乡镇工作人员在大冶城区、建制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以下)的,分别给予300元/㎡、200元/㎡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实施生育购房奖补。对政策执行期限内,我市生育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享受购房房款补贴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元/㎡、200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卫健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八)实施购房契税补贴。对在大冶城区、建制镇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给予100%契税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

(九)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对政策执行期限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居民,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予以退税优惠(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税)。对出售现住房并在半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购买新建住房后至房屋交付前出售现住房的纳税人,按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

(十)促进“二手房”消费。对购买“二手房”且已缴纳契税的,给予购房人50%契税补贴,并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每交易一套“二手房”的,给予1000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

(十一)鼓励开展团购活动。支持我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组织开展团购活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对一次性购买10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可给予其销售备案价格15%以内团购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二)支持优秀人才购房。对来冶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购买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聚集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冶办发〔2022〕6号)文件精神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生育二孩、三孩购房奖补政策的叠加享受;对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同时享受100%契税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

(十三)提升商品住房品质。适度降低房地产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发强度,鼓励房地产企业应用新理念,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住宅产品升级换代,开发建设绿色、智慧等高品质住房,提升住宅健康、安全与宜居性能。适度提高建设大平层等大户型面积房屋比例,满足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四、优化行业服务管理

(十四)提优审批效率。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允许房地产企业通过承诺、“预出让”方式提前开展场地平整、地质勘探和方案审查等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五)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地产企业报名参加开发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竞买时,按出让起始价20%交纳竞买保证金。房地产企业成功竞得出让宗地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全部出让价款50%,余款一年内缴清。对缴纳出让价款50%,满足预售条件的,可办理分割登记。 (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六)提升登记服务效率。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办证”;深化不动产登记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便民利企合作,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银保监组、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七)优化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监管使用范围,允许房地产企业提取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在冶其他房地产项目建设,降低高层建筑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层数或建筑面积)到1/3比例。对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保底资金,可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代替。(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五、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八)支持盘活存量房屋。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对将存量商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给予相应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工业遗存活化利用,对于利用城市内部原有老旧厂区厂房,开发文体等城市服务的,允许一定年限内按照原用途进行管理,不予征收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资规局、市经信局、荆楚投资公司)

(十九)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对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通过推行货币化补偿和鼓励房屋被征收人购房相结合方式实施安置,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的给予适当奖补。试点探索老旧小区危旧房屋自拆自建,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各属地街道)

(二十)培育优化市场环境。支持本地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装配式建筑企业)转型发展,享受外来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推行企业“白名单”制度,定期开展市场巡查,适时将运行健康、社会评价好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纳入“白名单”。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规范市场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坑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年10月21日结束,有效期一年;执行期限内,国家、省、黄石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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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