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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表日期:2024-08-17    文章来源: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曹军         职务:站长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大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据下列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湖北省大冶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乡镇)

二、委托执法内容

负责全市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先建后验”手续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抽查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抽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情况及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落实情况;对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三、委托时限

2024816日起至20261231日止

四、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便于受委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执法依据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本委托的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五、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盖章):大冶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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