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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表日期:2024-08-17    文章来源: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叶序武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冶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大冶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曹军            职务:站长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大冶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大冶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据下列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湖北省大冶市行政区域(含下辖乡镇)

二、委托执法内容

贯彻落实建筑市场各项法律、规章、政策规定,并依法建立健全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从事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建筑市场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房屋和市政工程各参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指导全市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推广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信用动态监管平台的应用,并将各种扰乱建筑市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信用平台,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委托时限

2024816日起至20261231日止

四、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为便于受委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执法依据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本委托的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实施。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四、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盖章):大冶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大冶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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