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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汇总表

发表日期:2022-11-04    文章来源:大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意见汇总表

单位

意见

采纳情况

市发改局

无意见


市财政局

无意见


市纪委监委

无意见


市审计局

一、建议第八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修改为“由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进行审计监督,并适时公布审计结果”。

二、建议第十六条“征收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修改为“征收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结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调查结果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测算.....”。

部分采纳

市人社局

无意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意见


市招商局

无意见


市信访局

无意见


市公安局

无意见


市司法局

1、第一条依据中《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废止,建议删除。

2、第二条建议明确托管区是否适用本实施细则。

3、第二十三条不予补偿情形中的第三款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4、鉴于该文件为规范性文件,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请在文件制发后按相关规定报送备案材料。

部分采纳

市城管局

无意见


市民政局

无意见


市教育局

无意见


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建议修改为:在征收范围内新办营业执照或者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至征收范围内,不享受相关补偿。

未采纳

市税务局

无意见


市政数局

无意见


陈贵镇

无意见


灵乡镇

无意见


高新区

无意见


临空区

无意见


金牛镇

无意见


保安镇

无意见


金山店镇

无意见


殷祖镇

无意见


刘仁八镇

无意见


大箕铺镇

无意见


茗山乡

无意见


东风农场

无意见


东岳街道

无意见


金湖街道

无意见


填报人:朱潞              填报时间: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