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及政策有哪些变化?
一、缴费标准进一步调整
(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较去年增加了30元/人,财政补助上调为610元/人。
(二)特殊困难群体开始实行分类资助参保,个人需要承担个人自缴金额。具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优抚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二级及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群体全额资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差额资助320元/人,个人缴纳30元/人;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返贫致贫人口差额资助175元/人,个人缴纳175元/人;
4.脱贫人口差额资助130元/人,个人缴纳220元/人。特殊人员参保率必须达到100%,不落一人。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新生儿参保及待遇享受。2023年元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90日内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办理参保登记,免缴出生当年的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加2023年度医疗保险应缴纳全额保费)。
二、待遇享受进一步优化
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每人上调了30元,调整后每人每年的标准提高到610元。补助提升之后参保居民就医时,享受的报销、支付标准也会更高。
(一)住院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继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二)稳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功能。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0 元。
(三)进一步完善统一门诊慢特病保障。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名称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61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省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门诊慢特病管理的病种纳入规范统一范围,并统一病种名称,统一规范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为37项。
(四)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