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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大冶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0-05-14    文章来源: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文字解读】《大冶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和门诊、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兜底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一、哪些人可以获得医疗救助?

将医疗救助对象分为类,分层分类实施医疗救助。

一类: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和城乡孤儿对象

二类: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三类: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即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

四类: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个人年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重病患者]

五类: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是怎么样的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住院救助、门诊定额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资助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如何高效、便捷、利民获得医疗救助?

医中救助程序

1.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办理登记手续时应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或户ロ簿)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按月或按季报市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结算,市财政局按照市医疗保障局提供的结算金额,将补偿款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医后救助程序

困难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救助,采用医后救助方式。

1.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救助方式。符合医后救助的对象申请医后救助时,须由本人向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页户口簿、医疗收费单据原件等相关材料。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对象医疗救助方式。符合医后救助的对象申请医后救助时,须由本人向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员会、集中供养福利机构或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页户口簿、医疗收费单据原件等相关材料。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收齐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大数据情况核查、张榜公示,报市医疗保障局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市医疗保障局按月审批医疗救助补偿资金,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这项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此项政策自20205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五、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一)门诊救助标准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给予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的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对象救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分散供养对象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符合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门诊治疗的,应在定点医院治疗,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赔付后,参照住院救助比例纳入医疗救助。

3.不在上述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内,且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合规门诊医药费用负担较重的,可纳入医后救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全额予以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2.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部分,按不低于5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疗、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后,个人年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含1.5倍)以上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4.困难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往县域外住院的,按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70%救助。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冶政办发〔20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