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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冶医保办发〔2022〕1号)

发表日期:2022-08-16    文章来源: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大冶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

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安排部署各项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长:吴文键

副组长:石学军

员:胡文斌、柯善信、曹超、陈志华、柯细英、程婕

二、明确缓缴对象期限和缓缴范围

1.缓缴对象。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缓缴期限。2022年 8 月 1 日 至10 月 31 日

3.补缴期限。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

4.缓缴范围。对缓缴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生育保险同步实行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与管理

1. 推行“免申即享”服务。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出具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创新经办服务方式。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做“阶段性缓缴” 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厅,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待遇

1. 切实维护职工参保权益。缓缴期内,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缓缴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因调整缴费基数等原因导致应缴费款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缴费款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

2. 确保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 费用仍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报销,个人账户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 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切实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

2. 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医疗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的职工医保费申报、缓缴、征缴等基础业务衔接,畅通信息网络服务,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主动与中小微企业对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3. 强化风险管控。加强缓缴工作统计监测调度,由医保部门将企业缓缴基础信息分户传递给税务部门,双方对统计结果协商确认后上报缓缴数据。要及时掌握缓缴单位变动情况,防范化解缓缴、欠缴职工医保费风险。

4. 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企业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积极成效。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适用于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

位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位名称


本单位郑重承诺

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我单位“企业划型”为[] [ ] 小 型 企 业 、  [ ] 微 型 企 业 、  [ ]

体工商户、[  ] 其 他 。

请内容

单位符合《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 (医保发〔2022〕21号)要求,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缓缴政策。现确认申请缓缴以下费款:

2022年[]月- []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在阶段性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足额进行缓缴期间医保费补 缴。本单位承诺对上述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