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黄石晴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得人心车站药房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82XXXX
住所或地址:大冶市大冶大道13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舒XX
2022年7月18日通过大数据比对死亡人员仍享受医保待遇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1.患者陈敬梅,女,身份证号码4202211939XXXXXXXX于2021年11月28日已经实行火化。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7月分别在黄石晴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得人心车站药房以门诊慢性病资格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药品,总医药费1174.7元,统筹基金支出金额1040元,公务员补助39元。
2.患者丁昌岩,男,身份证号码4202211937XXXXXXXX于2021年12月11日已经实行火化。2022年3月5日及5月29日分别在黄石晴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得人心车站药房以门诊慢性病资格购买硝苯地平控释片和硝苯地平缓释片( I )药品,总医药费725元,统筹基金支出金额65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2022年7月18日死亡人员大数据比对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认可以上违规事实,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规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1.追回违规费用壹捌拾叁元参角叁分(¥1729.00元);2.处以2.5倍罚款陆仟零伍拾壹元伍角(¥4322.5元)处理。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交行大冶支行
户名:大冶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账号:471100618010149201941-1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夏支行
户名:大冶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716460104000085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医疗保障局或者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冶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