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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发表日期:2024-04-26    文章来源:大冶市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23〕22号)以及《湖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全市文物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掘、整合文物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为全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普查工作内容以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掌握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和要求

运用国家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按照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普查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加强市级统筹和各乡镇(街道)实地调查,准确查清全市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信息,经市政府审核合格后,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向省报送有关数据信息。

四、形成普查成果

通过普查,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市不可移动文物目录等目录成果。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等图件成果。形成全市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和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和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等基础数据成果。形成大冶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分析报告等专项报告成果。建立集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成果的大冶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等信息化成果共五大类成果。

五、普查进度安排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时间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我市文物普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建立普查机构和工作队伍,完成普查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立,完成工作专班组建,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完成文物保护单位、三普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梳理、补充公布等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根据国家文物局和省文旅厅的普查部署以及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并印发全市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普查工作专班协调市财政部门保障普查工作经费,按时拨付到位。参加省级全覆盖普查培训班。

第三阶段: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以乡镇(场)、街道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田野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第四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1月,全市完成田野调查工作,完成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整理、录入。我市四普工作专班开展数据审核和退回完善工作。

第五阶段:2026年2月至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四普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提交普查成果。参照国家四普工作总结会议,我市四普领导小组召开此次普查总结会议。做好后期和后续成果应用。

六、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成立大冶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四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市四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四普办)设在市文旅局,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和从社会聘用业务专干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调度和督导。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落实普查各项工作。其中,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与市文旅局一道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市财政局负责文物普查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预算编制要求预算评审后将文物普查经费分三年纳入部门预算安排,对普查经费实施管理和协调。市资规局配合组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负责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指导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文物普查信息系统录入及文物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市交运局配合做好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市住建局负责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中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传统古村落、生产设施、经营场所的全面调查,了解保存现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文化遗产的线索分布,做好农业、渔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水利设施、水下文物点等进行普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市林业局负责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提供林区内文物分布的线索,做好林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市档案馆与市革命旧址管理中心配合组建文物普查专业队伍,负责配合做好红色革命事迹、旧址、遗迹等的文物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本行业领域涉及普查的相关工作事项并提供有关线索。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协调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各乡镇(场)、街道比照市级成立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本辖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组建普查专班。文物普查跨度时间长、涉及面广,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为确保我市普查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由市文物事业发展中心与革命旧址管理中心业务专干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我市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把控。

(四)严格质量控制。坚持全过程、全员和分级分类质量控制的原则。市文旅局和文物专家负责全市文物普查的质量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单位负责普查项目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

(五)严肃普查纪律。要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普查作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在普查中获得和使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在普查过程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有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市本级普查工作三年经费概算150万元,市文旅局细化测算,具体普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既保障普查工作所需,又要节省开支。各乡镇(场)、街道普查经费由本级自行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通力协作。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宣传单位负责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范围、内容、方法等,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进展、先进事迹,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以及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三)实事求是,严防失密。凡在我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积极配合文物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篡改文物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