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规范检查程序,提升检查效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厅安委会办公室、厅有关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应坚持属地管理和问题导向,遵循突出重点、强化管控、宣教并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准备
第四条 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工作目标。
第五条 开展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要统一安排检查力量,抽调人员,结合业务对口组建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聘请安全专家。
一般情况下,检查人员侧重检查许可手续、资质资格、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安全专家侧重检查专业性安全管理内容以及布局、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现场等技术层面的内容。
第六条 各检查组要与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确定检查的时间安排,但不确定检查的企业、检查企业的具体时间,检查企业主要方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
确定检查对象应当坚持衔接年度检查计划、随机抽取与优先检查“问题企业”(上年度被举报投诉属实、近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被纳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七条 各检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查看、现场测试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第八条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出示证件。应在工作场所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证件。
(二)说明来意。由检查组组长说明来意,介绍人员,并告知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要求等事项。
(三)介绍情况。由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情况,重点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等方面的内容。
(四)查阅台账。检查组成员根据企业情况介绍,向其了解或者核实部分内容,并查阅相应的档案资料。
(五)现场检查。包括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是否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示标志,是否设有消防安全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操作人员是否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程操作等。
第九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客观、规范、准确表述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条 检查程序完成后,检查人员现场如实、详细填写《商贸领域安全检查记录单》(附后),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各自留存一份。
第四章 检查保障
第十一条 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通报。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检查的协调联络和信息汇总。厅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处室负责人为总联络员,各检查组应当明确小组联络员。
总联络员负责调度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问题清单、动态信息,实时传达领导指示和有关工作要求,并将检查汇总情况及时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法规处)。
小组联络员负责汇总报送本检查组检查情况、问题清单、动态信息,负责检查期间的行程安排、沟通联络等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现场观摩与点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经检查组组长同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同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观摩学习。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以点评讲解被检查企业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不足等。
第十三条 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督促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请本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分管行业领域安全检查标准,并报厅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厅有关业务处室按照“管行业管安全”的要求,负责组织、督促各地商务部门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省商贸(成品油)、省自贸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安全生产专委会办公室按照各自工作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