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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表日期:2026-01-14    文章来源: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收  费  标  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大冶市水利和湖泊局

水土保持中心

政府部门

水土

保持

补偿

行政事业性收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3号

税务部门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