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流程
(一)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8、一份申请书只能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受理审查:
1、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2、资料不齐全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
(三)审理: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补正、鉴定等时限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两个以上或者有第三人的,申请书的份数相应增加);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
5、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须提供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6、申请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须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7、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
4、主要事实和理由;
5、复议机关名称;
6、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7、申请的日期。
四、行政复议途径和机构联系方式
1、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
2、行政复议方式:申请人可以选择当面提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
(1)当面提交
地址: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大棋路大棋西路1号
联系电话:0714-8764141
(2)邮寄
请通过邮政挂号信或邮政快递(EMS)寄至“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大棋路大棋西路1号”,并于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字样。联系电话:0714-876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