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政复受决字〔2025〕114号
申请人:周**。
被申请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你对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大冶市人民政府管辖范围。您可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