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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聚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表日期:2025-02-1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大冶市聚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4]000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