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5-02-12 文章来源:大冶市司法局
申请人:大冶市聚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鄂0201工伤认定[2024]0008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