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
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海,局长。
申请人方**对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特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确认其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①责令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市政公司)参加并补缴“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②依法追究黄石市政公司拒不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③将履职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黄石市政公司是大冶市“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三期)305#污水处理厂房”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人是该项目聘用的农民工。2022年11月3日上午10点左右,申请人在上述项目工地施工时遭受重伤。因黄石市政公司没有在案涉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事项为:“1、责令黄石市政公司限期参加并补缴“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2、依法追究黄石市政公司拒不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3、将你局履职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不于2024年4月3日作出案涉《回复》。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的理由,是照抄了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核定案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履职申请而回复的理由,即:“该项目已经完工……依据折算规定计算项目工伤保险费为零,无法生成核定数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抄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拒不履职的理由而作出的案涉《回复》,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玩忽职守,依法应当撤销: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案涉建设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根据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第四条关于“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规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的鄂人社发[2015]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关于“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的规定,黄石市政公司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依照《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项目总造价(含税,下同)低于10亿元的部分,缴费基准费率为1.2‰”的规定,黄石市政公司应当在计划开工的2022年2月1日之前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65044574.51×1.2‰=)78053.49元。申请人提交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作出的《关于你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证实:黄石市政公司没有在项目开工前缴纳案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没有核定黄石市政公司应当缴纳案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的数据,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黄石市政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石市政公司“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导致少收社会保险费时,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如何核定黄石市政公司应当缴纳的案涉项目工伤保险费,那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并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后,并未履行法定职责,既没有责令黄石市政公司“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也没有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被申请人抄袭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拒不履职的理由,来作为自己拒不履职的理由,实质上是将自己矮化成了被自己管理和监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因此作出的案涉《回复》,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玩忽职守。由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未责令黄石市政公司“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待遇,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你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1、该《回复》程序合法。方**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答复人作出《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并依法送达。2、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审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协议书》等,该项目名称为: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三期)305#污水处理厂房,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计划工期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合同价65044574.51元。2022年12月29日,该工程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验收,工程已经完工。且答复人不是方**申请履职的法定职责主体,该职责另有法定主体单位。 3、该《回复》法律适用正确。由于该项目已经完工,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费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7]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折算规定计算项目工伤保险费为零,无法生成核定数据。综上所述,该《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方**的代理律师汤艳婷寄送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1、责令黄石市政公司限期参加并补缴‘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2、依法追究黄石市政公司拒不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3、将你局履职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对履职申请不予回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对此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我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我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履职申请的行为违法。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称案涉项目已经完工,依据折算规定计算项目工伤保险费为零,无法生成核定数据。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4年5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2年1月27日湖北融通高科先进材料有限公司和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记载: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三期)305#污水处理厂房,位于大冶市罗家桥街道长乐大道66号,计划工期为2022年2月1日(正式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至2022年7月30日。2022年12月29日,该工程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已经完工。2023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出具《关于你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中称:“截至2023年10月26日,经系统查询暂无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黄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社保费数据,故,我局因没有征收依据而无法征收。”
又查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鄂人社规[2021]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以下简称住建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乘以项目缴费费率之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复印件、《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复印件、《关于你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大冶市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复印件、快递记录等;5、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被申请人作出履职申请回复的卷宗。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故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鄂人社规[2021]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十八条,案涉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造价)乘以项目缴费费率之积。但黄石市政公司未缴纳磷酸铁锂、三元正极、硅碳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三期)305#污水处理厂房项目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申请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事项的回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