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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表日期:2023-02-14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信息:

1.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及分工情况;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4.规划和计划。主要包括: 本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执行情况,计划总结、通知公告、政务要闻等;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大冶市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大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大冶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大冶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4.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 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单位名称: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大冶市长乐大道总部经济发展中心一区

邮政编码: 435100

工作时间: 夏令时、冬令时均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14-8712716

传真号码: 0714-8712716

电子邮箱地址:dy_scjdglj@huangshi.gov.cn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2年6月29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