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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4-08-27    文章来源: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需求,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优化发展服务环境,包容扶持“四新经济”主体不断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说明

《意见》的主要内容分为三大部分:

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一是实行“执法观察期”。探索对符合政策要求“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一定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通过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二是规范涉企检查事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企业“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三是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局、省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四是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事项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五是合理适用信用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信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规范信用信息的修复和异议处理程序。

)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是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二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畅通”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建立四新经济不予处罚清单制度制定“四新经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依法实施不予处罚

三、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2024年1月22日)施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本指导意见《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在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酌定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存在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或者当事人拒不改正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外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又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