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降低市场主体创业成本,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黄市监〔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具体内容共包括六章二十八条,从托管机构登记、集群市场主体登记、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集群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进行了规范管理。
(一)明确相关主体定义及要求
一是明确了集群注册、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定义。
二是明确了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范围,即不得使用违章建筑、住宅、列入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作为集群注册登记场所。
三是明确要求托管机构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同时,需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不适用于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即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以及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
(二)规范注册登记流程
一是为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托管机构在从事托管服务前,需经大冶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二是为进一步简化登记材料,规定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即可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要求在集群市场主体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便于向社会明示,以区分一般市场主体和集群市场主体。
(三)强化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责任
一是要求托管机构须与集群市场主体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托管合同应当包括托管期限、托管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托管关系解除事由、争议解决途径等必要内容,以保障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托管机构可为集群市场主体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等,并及时通知集群市场主体。
三是要求托管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集群市场主体名册和档案,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定期联系集群市场主体,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集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和日常联系结果。
四是要求托管机构在终止托管服务前,须提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建立托管机构商务秘书制度。由托管机构的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市场主体联络沟通,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是推行托管机构信息和集群市场主体名单网站公示制度。规定托管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集群市场主体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
三是加强对集群市场主体地址异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惩戒。登记机关可以根据规定将无法联络的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托管机构或集群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22年9月27日)施行
四、其他注意事项
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授权不得使用集群市场主体财务数据和其他经营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五、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市场主体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