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省已全面实施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工作,为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我市的应用推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为更多市场主体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更多领域应用推广和各部门之间的互信互任,逐步减少市场主体纸质营业执照和实体印章的使用需求,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法律效力
1.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2.电子印章是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主要任务
(一)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在市场主体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同步生成与实物印章“同章同模”的一套五枚电子印章(行政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各一枚),电子印章绑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
(二)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系统的对接。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网上办事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系统的对接,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办理本单位的相关业务。
(三)以电子营业执照为基础归集市场主体各类信息。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功能,利用手机扫一扫或办事系统扫码查看电子营业执照信息,来获取市场主体最新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其它已关联的信息。
(四)在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领域优先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在依法开展的政务服务、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中,需核验自然人或市场主体身份时,凡能出示合法有效电子身份证或电子营业执照的,不得要求其另行提供实体身份证或纸质营业执照。需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档案材料时,可通过共享应用或扫码读取的方式进行留存。市场主体可自行打印电子营业执照,代替纸质营业执照在醒目位置进行悬挂。
(五)在涉企服务高频重点领域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深度应用。依托湖北政府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对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调用功能,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身份凭证文件的互信互认。充分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数字签章功能,在市场主体办理涉税事项、公章刻制、员工就业参保、员工公积金服务、银行开户、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招投标、社区服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文体旅游、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涉企服务重点高频领域,实现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电子身份证件、电子印章作为电子签章工具,全流程办结相关业务。
(六)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办事量大、需求迫切的领域和事项的应用。各单位网上办事系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线下办理政务事项可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纸质原件。通过压缩企业提交材料,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要求,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创新办事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政数局负责全市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市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电子印章应用推广工作,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本领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推广工作。各单位要大力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股室,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对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形成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合力。
(三)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市场主体和群众对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认知度和使用率。要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作用,解决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堵点、难点问题。
大冶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