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冶政规〔2022〕3号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 ·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鄂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 设立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专项用于落实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用于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和省、黄石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 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六条 对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黄石市级标准化示 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的, 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第三章 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第七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对当年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按照80万元/件给予资助。 对当年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按照10万元 /件给予资助。
对当年核准注册的产业集群、区域公共品牌集体商标,按照5万元/件给予资助。
对当年获得省级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等品牌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优秀发明人奖的, 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入选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入选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 试点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当年纳入湖北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即湖北省高价 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知识 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通过专利、商标、成果等无形资产获得质押贷款的企 业,按照企业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贷款补贴额度最 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5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 业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当年被评为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或示范建设企业、黄石 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大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首次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资助”修改为“对首次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全额补贴贯标认证费用(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对在我市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当年服务我市企业 50家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在我市注册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无申请兑现"项目资助资按 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适时兑现;非"无申请兑现"项目资助
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 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原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市市场监管 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向社会公示后, 予以奖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黄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