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引领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大冶政规〔2023〕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对当年认定、通过复审的大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4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予以删除;
二、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修改为“对建设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三、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予以删除。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湖北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实施方案》(鄂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奖励的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 设立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专项用于落实本办法。
第四条 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用于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章 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黄石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六条 对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黄石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第三章 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第七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对首次获得“湖北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加快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万元、3 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省优势商标,分别按照 10 万元/件、2 万元/件给予资助。对当年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及省地理标志大会暨地理标志展示品鉴活动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 8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认定、通过复审的黄石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当年认定、通过复审的大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4万元、2万元一次性资助。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国际)标准,对首次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并通过认证的企业,全额补贴贯标认证费用(不含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对通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成果等无形资产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评估费的50%分别予以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接受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的专利转让、许可,按照转让费或许可费的5%予以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为我市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成功转让或许可1件给予1000元奖励,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围绕我市六大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产业运营中心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经报备,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等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年度内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的,给予1000元/件资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5 万元。
对企业在对外贸易、跨境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照实际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个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发展知识产权品质服务。对当年入选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的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的省级、黄石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标品牌指导站,分别给予 5 万元、3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引进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给予 3 万元/年场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4年。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年度内托管企业达到 10 家、20 家、30 家,且每家企业均有新增授权发明专利的,分别给予2 万元、5 万元、8 万元补助。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挥平台优势,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投入力度,入驻企业上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20件的,给予资金扶持3万元。
对当年获批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无申请兑现”项目资助资金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适时兑现;非“无申请兑现”项目资助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当年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奖补。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黄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冶市资助奖励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冶政规〔2022〕3 号)同时废止。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大冶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