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市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大冶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本局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和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可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以外,其他所有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抽查市场主体范围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执法检查机关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从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主体资格、信息公示、社保缴纳等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定向抽查是指执法检查机关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行政区划等特定条件,从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重点对其许可(或专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抽查执法主体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部门内综合抽查。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能和工作需要,按照行政许可类别或行业特点,整合抽查任务,联合开展抽查。
部门内综合抽查是指执法检查机关根据特定任务和要求就单一事项开展抽查。
第七条 随机抽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八条 本局负责建立本部门“一单两库一细则”,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开展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是我市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工作平台,本局应将本部门产生的“一单两库”、涉企信息、抽查结果等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录入。
第十条 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包括: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等。
第十一条 本局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立全市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二条 本局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需要可以按照行政区域、执法层级、业务专业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对增加减少人员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并且每年度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本局应当结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和方法、检查依据等,便于执法检查人员操作。
第十五条 本局应当统筹本部门各业务机构的监管任务和需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主要包括:抽查计划编号、名称、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日期等。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及时报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本局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因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向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抽查项目名称、抽查对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检查内容、实施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 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公正、合理,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国家和部门的规定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高危行业,有多次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参加。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本局对检查事项专业性强的,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做好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可以先行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按照“谁发起、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发起部门在大冶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严格按照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落实各项检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工作。应当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填写检查情况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不规范时,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违法线索要及时交由相关业务机构处理;发现问题线索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综合实地核查、书面检查和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等,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在检查结束后,对本部门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及时归档。档案主要包括检查表、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本局应当将企业名称和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予以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